清理公路边倾倒树木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

某公路边的行道枫杨树被台风刮倒,其中一棵倒在赵某承包田上空的通信线路上,影响了赵某田内的部分树木。当晚,公路管理站即组织人员和车辆,清理道路上倾倒的树木,同时对道旁不能及时清理的倾倒树木设置了警示标志。次日7:30左右,公路管理站又加派人员沿公路两侧清理倾倒树木。上午9时许,赵某带电锯至其承包地内锯前述倾倒枫杨树,因树头被锯树杆反弹,致使站在树杆上的赵某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路管理站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余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赵某清理自家田内的树木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置公路管理站的警示标志不顾,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且赵某的行为是为了避免自家栽种的树木遭受损失,故已超出无因管理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基于避免自家栽种树木遭受更大损失目的主动清理倾倒树木并无不当,被告公路管理站是赵某清理倾倒树木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故赵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清理倾倒的树木本属于公路管理站的职责范围,赵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清理倾倒的树木,赵某清理倾倒的树木虽然不排除主观上有为避免自家栽种树木受损的目的,但客观上也是为了公路管理站的利益而从事的管理或服务。

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进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但法律不排斥、不禁止行为人在从事有益他人行为时自己从中受益。赵某因此而导致失去生命的重大损失,公路管理站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事发当天,赵某明知公路管理部门已经采取警示防护措施,也应当知道公路管理部门正在清理倾倒树木,且其在锯树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保护措施,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是该起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综合考虑被告公路管理站从受害人赵某清理行为中的获益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由被告公路管理站补偿两原告因赵某受伤死亡的各项损失80000元。

(作者:佚名 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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