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规则巧解彩礼疑云

案情简介

小刘与小金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0月26日,根据农村习俗,小刘向小金家行彩礼,由介绍人田兵带至小金家中。后小刘与小金因琐事发生矛盾,不再维持恋爱关系,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未根据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小刘遂于2016年1月起诉至如皋法院,提出返还彩礼108800元。

审理中,小金全盘否认收到礼金,称当天只是相互串门,小刘家带的8080元给小金买衣服,后来小金家人也给了小刘8080元,并无礼金往来。唯一的介绍人田兵又拒绝出庭作证,小刘无奈遂申请撤回起诉。谁拿了我的彩礼?满心愤懑的小刘又一纸诉状将介绍人田兵诉至本院,要求田兵返还不当得利。田兵经法院两次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法院准备依法实施拘传时,田兵才露面。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田兵陈述事发当天带了三个礼包到小金家,但是对于礼包内装有多少钱表示并不知晓。另外,因发生纠纷,田兵在公安机关亦陈述带了三个礼包,分别为礼金包、首饰包和衣服包。虽然田兵语焉不详,小刘仍申请撤回对田兵的起诉,再次起诉要求小金返还彩礼108800元。

法院审判

首先,对于2013年农历10月26日小刘家请人到小金家的性质,小刘认为是订亲,小金认为是相互串门,根据证人证言及田兵的陈述,结合小刘家携带烟、酒、鱼、肉等并且小金亦认可带了礼包,再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可以认定当日应为订亲,而并非简单的串门;其次,对于礼包的数量,彩礼经手人田兵先是拒绝出面,回避矛盾,否认行彩礼的行为,后经过教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在本院的谈话笔录中均陈述礼包的数量为三个,证人证言亦反映礼包数量为三个,本院予以认定。最后,对于礼包内的礼金数额,根据本地农村风俗习惯,行彩礼多以现金方式交付且均包扎完好,也多以介绍人携带并转交的方式,知情人范围较为局限,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交付彩礼一方的举证能力较弱,不能简单苛求完全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小金矢口否认收取了小刘的礼金,唯一的经手人田兵起初亦拒绝出面,小刘因举证不能已撤回一次诉讼,后因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田兵在公安机关承认礼包的数量以及三个礼包分别为礼金、首饰钱、衣服钱的事实,本院在审理小刘诉田兵一案中,两次通知开庭田兵均拒不到庭,直到本院依法准备拘传田兵时,其才到庭并陈述了前后经过,经反复思想斗争,谈话中其承认是三个礼包,分别为礼金、首饰钱及衣服钱,金额虽然其没有具体数,但应该是48800元、60000元及8080元,能够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综合以上分析,再结合小刘的数次起诉,证人证言及本地风俗习惯,小金实收小刘108800元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定。考虑到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从双方订婚到最终分手超过两年的时间,相处过程中双方均有一定的付出,本院酌情确定由小金返还小刘78000元。后小金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本地农村风俗习惯以及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小金实收小刘108800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现实生活中,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给付彩礼事实的认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均要遵循诚信诉讼原则、向法庭陈述基本事实,绝不能心存侥幸,认为对方证据不足而违背良知作虚假陈述,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佚名 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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