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 33万元赔偿款当场交付!

日前,如皋法院道交庭法官助理李海春成功化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3日,王三(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如皋市江安镇佘桂线某施工路段行驶时,被该路段实际施工人尤小亮(化名)临时放置在路边的警示牌砸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路段施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三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2000余元。

庭前调解

调解中,李海春了解到,案涉甲公司目前债务较多。原告方担心,即便调解或者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实际获得赔偿也是未知数。考虑到这一情况,李海春想办法联系到尤小亮,向他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尤小亮认识到,自己放置临时警示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即便本案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赔偿后仍然可以进行追偿,最终赔偿主体还是会落在自己身上。在李海春的协调下,他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尤小亮赔偿原告446000元,扣除已赔付的116000元,余款330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场履行完毕。

如皋法院“百日办案”竞赛正热火朝天地开展着,道交庭通过对全庭案件精准研判,抓住诉前调解、庭前调解这两个时机,聚焦争议点,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及时有效化解纠纷,积极推进案件办理进度,切实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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