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钱某某等买卖合同案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经营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通过微信朋友圈帮助对方展示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款式等向不特定的受众发出要约,销售相应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做二手汽车买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7日,原告将一辆车牌号为沪C0****的奥迪A6转让给被告钱某某,转让款为9万元,被告首付2万元,余款7万元约定于2018年5月7日前付清。2018年4月14日,原告将一辆车牌号为苏FT****的奔驰转让给被告,转让价18万元,被告首付5万元,余款13万元约定于2018年6月14日前付清。原告交付车辆后,被告未按约给付购车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钱某某、何某某给付原告汽车转让款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被上诉人)钱某某辩称:下欠原告20万元购车款是事实,同意偿还。

被告(上诉人)何某某辩称:不清楚钱某某二手车生意的事情,不同意共同偿还该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沈某(甲方)与钱某某(乙方)订立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2008年1月,车辆类型奥迪A6,颜色黑,原牌照号沪C0****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并提供该车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通过评估甲、乙双方确认该机动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90000元,首付20000元,余款70000元。交车时间2018年3月7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2018年5月7日前乙方付清余款。沈某、钱某某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名。

2018年4月14日,沈某(甲方)与钱某某(乙方)订立车辆转让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甲方自愿将购置日期为2007年6月14日,车辆类型奔驰,型号WDDDJ72****,颜色黑,发动机号2739603007****,车架号91187,原牌照号苏FT****的机动车转让给乙方,并提供该车过户所需的一切证件。通过评估甲、乙双方确认该机动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180000元,首付50000元,余款130000元。交车时间2018年4月14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余款130000元于2018年6月14日前必须付给甲方。沈某、钱某某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名。

又查,钱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何某某微信签名:高价回收二手车!置换!汽车抵押贷款!套现!过户!检车!2018年3月17日,被告何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原牌照号沪C0****奥迪A6车辆转让及其他车辆转让的信息。

审理中,被告钱某某提供其手机中微信朋友“…佛爷…”“如皋**汽车用品顾…”等人的朋友圈,证明其车发到朋友圈后,都有朋友帮助转发,不是帮助转发的人都是和其一起做二手车生意的。被告何某某称其主要做微商,在朋友圈销售面膜、化妆品。其没有做二手车生意,只是帮助钱某某宣传做广告。对此,原告认为钱某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何某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钱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知晓钱某某从事二手车经营,其作为妻子帮助宣传是共同经营的行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提供其与二手车市场办理过户工作人员的视频,证明何某某以前在二手车市场里面的办公室卖车,证明两被告共同经营二手车。对此,被告钱某某认为其老婆没有工作,是在店里玩耍。何某某认为在钱某某店里玩耍不代表是一起做生意。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 苏0682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被告钱某某、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沈某汽车转让款20万元。宣判后,被告何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苏06民终330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即何某某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沈某原审中提供的何某某微信签名和微信朋友圈对案涉二手车辆转让的信息,以及何某某在另案的陈述“钱某某买过来的二手车挂在我和我妈名下”,何某某参与钱某某的二手车买卖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审因此认定案涉债务系钱某某与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由何某某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注解: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具体到本案,妻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丈夫的二手车生意广告,能否认定妻子参与了丈夫的经营?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征,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仅需要证明夫妻一方存在举债行为,还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意思表示,对此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经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经营”从传统意义上讲,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实体工商业活动,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从事实体工商业活动。但随着现代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渐的与互联网融合,形成了新型商业销售模式,微信朋友圈销售即是近几年兴起。通过微信平台,以朋友圈发广告的形式展示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款式等向不特定的受众发出要约,销售自己的商品。有意购买者可以和销售者通过微信平台进行沟通,达成买卖协议,完成交易。

本案中,被告何某某称其在朋友圈转发二手车信息系帮助钱某某宣传,该宣传实际就是发出要约,有意购买者发出承诺后,双方即可达成交易。被告何某某不仅在朋友圈长期发布二手车业务广告,而且具体发布钱某某经办的相关车辆销售信息,结合何某某在另案的陈述“钱某某买过来的二手车挂在我和我妈名下”,何某某参与钱某某的二手车买卖经营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可以认定案涉债务系钱某某与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一、二审法院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准确理解和把握,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两被告共同经营,既而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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