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 应承担申报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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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刘某在某建设公司承接的工地上劳动过程中受伤。至2021年5月7日止,刘某为治伤共花去医疗费23795.94元。2021年5月24日,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某建设公司关于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刘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玖级伤残。刘某因工伤待遇未能获得赔偿,遂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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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某建设公司未在刘某发生事故后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刘某在2021年5月24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应由建设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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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超过事故发生后30日再申报,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申报前劳动者所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也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支,而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因为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原因均有关,有时情况还比较复杂,需要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要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如果事故发生后时间较长,有些事实就难以查清和认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为劳动者及时申报工伤既是履行法定的义务,也是分散自己风险的一项权利,一旦违反该法定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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