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2021年4月30日入职某餐饮店从事厨师工作,在餐饮店工作至2022年4月20日。双方约定王某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月,餐饮店从王某的第一个月工资中扣除5000元,作为押金。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店返还押金。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餐饮店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5000元作为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的规定。仲裁委支持了王某要求餐饮店返还押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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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出于留住员工、以免人员流失,工作出现差错抵作赔偿等原因考虑,会向劳动者收取所谓的押金、风险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或者从劳动者第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作为押金、风险保证金。殊不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已经收取的,劳动者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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